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为有效控制企业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全体员工身体健康,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有关防控方案、文件等要求,特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疫情分类
(一)单例病例:企业员工出现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尚未出现续发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14天内,在企业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本企业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同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而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和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在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前制订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领导小组和防疫工作组,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物资储备,备有临时隔离观察室。出现疫情时,在强化日常预防措施的同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卫健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和管理、疫源地消毒等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出现单例病例
企业建立由负责人、管理人员、网格员和医务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组,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企业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治工作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保障。企业出现单例病例后,企业应第一时间停业停产,加强疫情管控,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主要防控措施如下:
1.疫情信息报告。发生疫情后,企业应第一时间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地政府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疫情信息。
2.迅速停业停产。如企业位出现疫情后,迅速实施相关停工停业措施。停工期间管理:(1)停工前,除应告知员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知识外,员工与用人单位应保持联系,主动报告其是否出现可疑的症状(如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企业应向疾控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员工的健康状况。(2)企业停工后,应加强停工职员的管理,员工应减少外出,并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3)停工期间,出现可疑症状者,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当地政府及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
3.加强传染源管理。企业内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后,应立即让其戴上口罩,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报告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地政府,并按规定安排病人进行转送、就诊。若该员工诊断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病例按规定进行隔离治疗。企业定专人做好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管理工作。
4.密切接触者排摸、管理。当地政府、企业在卫健部门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摸、管控、医学观察等工作。企业有宿舍的,经评估符合集中医学观察点条件的,可以安排密切接触者在企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符合条件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对于拒绝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劝导,确保防控工作及时有序地开展。
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在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包括共同居住、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处同一办公室或与病例在同一车间。
5.可疑症状监测。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状况,进一步加强可疑症状监测。每日上午、下午两次测量体温。在岗员工一旦出现以下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应立即向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立即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疾控中心报告。
6.疫点的确定与消毒。县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划定疫点,企业落实对划为疫点的场所实行封锁。在卫健部门指导下完成疫点终末消毒工作,同时增加其它区域的预防性消毒频次。
7.严格禁止各类人群聚集性活动,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厢式电梯和公共餐厅。
8.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如健康告知书、宣传材料、电话、短信、新媒体等)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产生恐慌情绪。
9.当出现疑似病例时,按照确诊病例相关处置要求开展疫情处置,若排除疑似,则继续做好日常防控工作。
(二)出现聚集性疫情
企业若出现聚集性疫情后,应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并在强化上述“出现单例病例”的各项防控措施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危害:
1.在企业内部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安排专人对员工逐一开展问卷调查,掌握员工14天内基本情况,对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登记。同时配合卫健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2.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卫健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企业配合开展相关疫点、疫区封锁及终末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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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7日